資質轉出和轉入企業須共同對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資質轉出企業需滿足資質標準要求且無涉及重組分立資質的在建項目。
企業辦理重組、合并、分立及跨省變更資質核定:
施工企業按資質標準考核企業凈資產、廠房和技術裝備等事項,其中凈資產將對照企業的財務報表或審計報告予以確認;
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將按資質標準考核技術負責人、注冊人員、非注冊人員及個人業績等事項;
施工企業將按資質標準考核技術負責人經歷、職稱或執業資格等事項,并按相應類別最低等級資質標準數量考核注冊建造師。
除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外,資質轉出企業需經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書面同意意見,通過機要、EMS郵寄或者傳真送達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企業自行攜帶送達的不予認可。
企業通過以上方式取得企業資質后,需完成一項以上對應資質類別的項目,才能再次通過上述形式轉移該項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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