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降低招標投標市場主體交易成本,優化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
一、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類項目原則上不再收取投標保證金。確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預算金額的2%。
二、如在招標投標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將被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并在深圳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平臺曝光。涉嫌違法違規的,依法給予限制投標資格、罰款等行政處罰。招標人可將投標人不良信用記錄納入擇優參考要素。
三、投標人可自愿選擇辦理電子保函(保險),電子保函(保險)與紙質保函(保險)具有同等效力,招標人不得拒絕接收。
四、每年定期開展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等各類歷史沉淀保證金的清理工作,向社會公開清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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